- 王妍;李学斌;
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与制度嬗变高度关联,随着破产制度即将步入一般破产主义,与之关联的执行程序需要在制度设计层面给予回应。目前,我国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处置进路呈现出个别强制执行程序与优先主义理念相绑定,并对立于破产程序中平等主义理念的执破分离趋势,进而产生了处置方式缺失、处置成本增加、制度冗余等风险,宜突破程序沟通衔接的局限性,探索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的执破融合处置路径。在执破融合视域下,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以制度竞争为底层逻辑,在执行程序设立优先主义延迟交付制、平等主义限期申报制两类分配模式,赋予首封债权人在金钱债权终局执行竞合时确定分配机制的决定权,视制度更迭情况分阶段合理布局执破融合处置路径。
2026年03期 No.384 87-10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15K] - 文姬;葛梦玮;
对4 202个样本数据进行梳理与分析,发现电信网络诈骗中提供银行卡行为存在罪名混淆、犯罪数额认定困难以及主观明知的范围过分扩张的问题。基于此,笔者借鉴了德国分级标准与美国分层报告制度,提出分层认定标准以解决上述问题:第一,依据资金进入账户层级的不同设置分层定罪标准,从而对提供银行卡的行为人罪名进行认定;第二,设置多层转账中犯罪数额的分层标准,明确行为人最终的犯罪数额;第三,构建行为人主观明知的分级认定模型,依据客观证据证明力的强弱对该类行为人的主观明知进行认定。该分层模型的构建能够更好地解决电信网络诈骗中提供银行卡行为案件中的争议,也能够助力司法机关精准打击“两卡”犯罪。
2026年03期 No.384 101-112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1K] - 韩子昌;
诸多司法判例表明我国行政犯认定出现扩大化、抽象化和口袋化的倾向,这与行政犯认定路径存在偏差有关。如过度依赖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界分,由于违法性是相对的,故其疆界自然难以明晰。依靠实质解释易受价值影响且限于司法人员业务水平的差异,难以保证裁判的一致性;通过前置规范来填补空白罪状,往往混淆行政规范与刑法的关系,导致依行政规范而定罪。问题的关键在于没有厘清前置规范在《刑法》中的性质、地位及作用,不能妥善地处理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造成从事实到规范的推导结论偏离常识。据此,应从行政标准的司法适用规则着手,将前置规范构成要件化并拟制为“行为状态”要素,通过填置、转化、拟制和适用四个步骤,合理发挥前置规范在行政犯认定中的作用,防止其“篡夺”刑法,理顺行政违法与刑事违法的关系,实现限制行政不法过罪化路径的优化性重构。
2026年03期 No.384 113-127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71K] - 张晴;
从历史比较的视角来看,对质程序并非英美法刑事诉讼所独有。自罗马帝国后期至18世纪,欧洲大陆法传统中亦长期存在这一程序,但由于制度背景与诉讼结构的差异,其并未演化为近代普通法意义上的对质权。就两大法系的发展脉络而言,法国与英格兰的发展尤具代表性。观察早期法国对质程序的制度功能,可以发现其发展与证人属性的演变规律密切相关。在英格兰,受自由主义思潮和程序正义理念影响,对质程序逐步演化为对质权,其背后所体现的认识论与伦理价值仍以证人的双重属性为基础。于当下中国而言,对质权在防止事实认定单向化方面,仍具有重要认识论价值。其所承载的程序伦理价值将如何实现本土转化,有待结合更广阔的社会、文化、法律语境作进一步探讨。
2026年03期 No.384 128-141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032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