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王延川;吕君枝;
我国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目前奉行“双轨制”。由于该制度架构追求绝对安全与相对流通的平衡,内容上表现为以公共数据提供者为主导的规制性规则体系,偏离了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本然方向,阻碍了公共数据价值的有效释放。双轨制使得公共数据治理的安全意识与安全效果出现分离,无法体现公共数据的安全与流通的辩证关系,亟待从价值、政策和制度层面进行科学重构。为此,需要以“流通第一,安全第二”的新理念为指导,修正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制度架构,构建以公共数据利用者为主导的激励性规则体系,并探索技术手段以保障公共数据开发利用安全,最终重构公共数据开发利用的新制度框架。
2025年11期 No.380 85-99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40K] - 朱家路;
既有的虚拟财产概念理论化程度不高,法律意义明显不足,其模糊了虚拟财产和数据的界限,没有呈现实践中虚拟财产问题的真实样态,造成概念本身的赘余、分裂和价值衰减,亦有混乱《民法典》逻辑之虞。应从虚拟财产运作的底层逻辑出发,将数据内容分为记录层、功能层和思想层,进而使虚拟财产与抽象物、数据产生法律意义上的区分。处于功能层的虚拟财产是基于数据而产生和维系由用户在代码许可的范围内独立使用的具有财产属性的网络资源。这种概念化方案规避了概念本身混乱分裂的风险,又厘清了虚拟财产与数据的复杂关系,尊重了《民法典》既有逻辑且突出其人本主义精神。以从属性、动态性和主体性为特征的虚拟财产概念关注到以用户为核心的虚拟财产关系,强调了数字力量持有者(运营商)与用户之间的垂直关系,进而蕴含了用户保护的命题,将对虚拟财产的保护寓于用户保护之中。
2025年11期 No.380 100-115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55K] - 周鸿飞;
刑事电子数据跨境取证不仅在于及时获取境外电子数据,更在于合法取得境外电子数据。与刑事电子数据取证合法性审查相比,刑事电子数据跨境取证合法性审查不仅需要考虑各国对于刑事电子数据取证的法律规制,更要对国家主权、数据主体权利等因素加以考量。不同取证方式,合法性审查侧重亦有所差异,显然不应对其进行一概探讨。对此,应当结合不同跨境取证方式的适用条件、运行流程等,将其类化为协助取证和直接取证两种模式。围绕不同取证模式,考察其合法性审查面临的审查依据不明、审查标准含混等实践问题。在保障国家主权和数据主体权利的基础上,明确协助取证应当以证据所在国法为审查依据,直接取证应当围绕国家主权、数据主体权利等设置审查标准。
2025年11期 No.380 116-130页 [查看摘要][在线阅读][下载 174K]